地特四等
106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1 題
為確保司法獨立,預算法中定有相關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秘書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 B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院會會議
- C 司法院秘書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院會會議
- D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高度思考:若要針對特定預算的專業細節進行辯論,並展現對司法權最高程度的尊重,代表出席的人應該是具備憲法地位的「機關首長」還是「行政幕僚」?此外,這類詳盡的意見交換,是在人數眾多的「全體大會」中有效率,還是在專業分工的「功能性委員會」中更能達成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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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在探討政府預算與院際運作時,「司法獨立」是核心考量。基於憲法五權分立與院際平等的精神,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不宜強制司法院院長列席備詢,以免損及司法尊嚴。
司法獨立與院際溝通之界線
然而,為兼顧預算說明與院際溝通的需求,相關規範賦予了彈性:當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主動請求列席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而非直接列席院會。要特別提醒的是,過去常有資料誤植此規定源自《預算法》第 49 條;但依現行法規,第 49 條僅規範預算案審議之原則與重點(如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等),並無任何關於司法院概算或院長列席之規定,研讀法條時務必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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