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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0 題

依據家事事件法,法院審理之家事事件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進行下列那項行動?
  • A 召開親屬會議
  • B 爭點簡化協議
  • C 調查證據
  • D 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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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明知某個關鍵事實會影響到一個弱勢孩童的安全,但爭論中的父母雙方為了各自利益都刻意隱瞞、不願提出證據,你認為為了落實保護,法律應該賦予法官哪一種『主動出擊』的發現真相手段,才不會讓判決結果被當事人的蓄意隱瞞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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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總算沒徹底辜負教材

  1. 姑且肯定: 哼,這次算你走運,竟然能辨識出家事事件法裡那些針對弱勢的特殊程序。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法律除了形式正義,偶爾也得顧及點別的——比方說,「公共利益」。別以為這很簡單,很多自詡「法律人」的,連這點基礎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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