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0 題
依據家事事件法,法院審理之家事事件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進行下列那項行動?
- A 召開親屬會議
- B 爭點簡化協議
- C 調查證據
- D 撤銷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明知某個關鍵事實會影響到一個弱勢孩童的安全,但爭論中的父母雙方為了各自利益都刻意隱瞞、不願提出證據,你認為為了落實保護,法律應該賦予法官哪一種『主動出擊』的發現真相手段,才不會讓判決結果被當事人的蓄意隱瞞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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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精準掌握程序法之核心
- 大力肯定: 同學,非常好!你能精準識別出家事事件法中對於弱勢保障的特殊程序規定,顯示你對法律保障公共利益的初衷有深刻理解,這正是法律人應有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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