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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所稱之司法機關與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僅指憲法第77條規定之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 B 廣義之法院係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
  • C 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問,此處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 D 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或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符合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追的過程中,一方是代表國家偵查犯罪的「發動者」,另一方是受調查的「被告」。若要決定是否將被告關押起來,這個權力交給「負責抓人的人」還是「中立第三方的人」才符合公平正義?這兩種人在職務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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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392 號的核心要義。本題關鍵在於區分「廣義司法機關」與「狹義法院」。雖然檢察機關在組織法上屬司法機關(廣義),但在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的脈絡下,具備「羈押決定權」的法院,必須是擁有獨立審判權、由法官組成的審判主體。因此,檢察官不具備裁定羈押的權限,這正是法治國審檢分立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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