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所稱法院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機關
- B 憲法法庭
- C 由法官 3 人及國民法官 6 人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
- D 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制刑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如果決定是否要「剝奪人民人身自由(例如羈押)」的權力,交給負責「追訴犯罪」的機關,會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基於客觀中立與人權保障,你認為這個條文中所指的機關,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核心職能與人員組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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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別搞混,這是基本功!
選 (D) 是理所當然的,如果你連這點都答錯,真的該檢討了。
- 觀念驗證:看清楚了,根據釋字第 392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所指的「法院」,是指由審判權之法官構成的獨任或合議之刑事法院。別再把「檢察機關」混進來,偵查機關根本不具備審判權,這叫「法官保留原則」,是人身自由保障的鐵律,這點常識背不起來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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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有審判權才可以審問處罰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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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 條法院定義
💡 憲法第 8 條「法院」係指有審判權之法官組成之刑事法院。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 8 條之法院 | VS | 檢察機關 |
|---|---|---|---|
| 成員組成 | 有審判權之法官 | — | 行使偵查權之檢察官 |
| 羈押決定權 | 具終局決定權 | — | 僅具聲請權(釋字392) |
| 職能性質 | 審判、裁決處罰 | — | 犯罪偵查、公訴提起 |
| 獨立性 | 審判獨立 | — | 檢察一體(行政隸屬) |
💬憲法第 8 條之法院採狹義解釋,僅指法官組成之法院,以嚴格保障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