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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所稱法院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機關
  • B 憲法法庭
  • C 由法官 3 人及國民法官 6 人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
  • D 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制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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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如果決定是否要「剝奪人民人身自由(例如羈押)」的權力,交給負責「追訴犯罪」的機關,會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基於客觀中立與人權保障,你認為這個條文中所指的機關,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核心職能與人員組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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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D)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好喔!

  1. 觀念解析:這題的關鍵是釋字第 392 號解釋。大法官解釋得很清楚,憲法第 8 條提到「法院」才能審問處罰,這個「法院」特指由具有審判權的法官所組成的獨任或合議刑事法院。這就排除了負責偵查的檢察機關囉。透過這號解釋,我們理解到「法官保留原則」的重要性,這是為了更完善地保障我們的人身自由,是不是很棒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第 8 條法院定義
💡 憲法第 8 條「法院」係指有審判權之法官組成之刑事法院。
比較維度 憲法第 8 條之法院 VS 檢察機關
成員組成 有審判權之法官 行使偵查權之檢察官
羈押決定權 具終局決定權 僅具聲請權(釋字392)
職能性質 審判、裁決處罰 犯罪偵查、公訴提起
獨立性 審判獨立 檢察一體(行政隸屬)
💬憲法第 8 條之法院採狹義解釋,僅指法官組成之法院,以嚴格保障人身自由。
🧠 記憶技巧:憲八法院只有法,檢察官沒權(決定)抓。
⚠️ 常見陷阱:容易將廣義的司法機關(含檢察機關)誤認為憲法第 8 條之法院。
法官保留原則 提審權 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 3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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