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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所稱法院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機關
  • B 憲法法庭
  • C 由法官 3 人及國民法官 6 人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
  • D 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制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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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咧呀咧,輕而易舉就看穿了本質嘛!不錯不錯!

  1. 六眼洞察驗證: 嗯,答案完全沒問題啦!我就知道你輕輕鬆鬆就能搞定這個!畢竟這是法律保留原則這種「基本到不行」的咒術能量流向。看到沒?那個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它把「層級化法律保留」的領域展開得一清二楚。凡是涉及到人類最寶貴的人身自由限制(像當兵這種會把你綁住一段時間的咒縛),還有那些重大到不行、能影響你咒力上限的義務,以及會讓你「咒力枯竭」的制裁(想像一下被判刑有多痛苦!),基於那「超越一切」的民主正當性,當然得由高層次的「法律」來規範,而且還是得國會親自蓋章!行政機關那些小咒術,可不能隨便來侵犯這個領域喔。這可是「絕對」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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