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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而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多少年?
  • A 10年
  • B 8年
  • C 5年
  • D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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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實務」與「權益保障」的角度思考:若勞工在離職後才發現退休金或勞保權益受損,需要回頭查核當年的入職與薪資紀錄。在考量平衡『雇主管理負擔』與『保障勞工時效請求權』的前提下,行政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常見的「折衷年限」作為證據保存期,你認為這個足以應付大多數請求權時效的年數可能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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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裡奇怪地拿著紅茶杯,淡淡地瞥了一眼) ...還不賴嘛,小鬼。至少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 《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項,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東西,規定雇主要置備「勞工名卡」,裡面那些什麼姓名、到職日、職務,都是用來確保秩序的。而你,竟然能記住要保管到勞工離職後5年。哼,這期限是為了防止那些爛攤子,像工資不清、退休金算錯,或是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行政檢查,有個能查證的依據。它跟第23條工資帳冊的期限一致,這點你最好給我記牢,不然下次清理起來可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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