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而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多少年?
- A 10年
- B 8年
- C 5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實務」與「權益保障」的角度思考:若勞工在離職後才發現退休金或勞保權益受損,需要回頭查核當年的入職與薪資紀錄。在考量平衡『雇主管理負擔』與『保障勞工時效請求權』的前提下,行政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常見的「折衷年限」作為證據保存期,你認為這個足以應付大多數請求權時效的年數可能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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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勞動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項,雇主置備之「勞工名卡」記載項目包含姓名、到職日、職務等。法律規定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勞工離職後,若發生工資請求、退休金計算或行政檢查需求時,仍有基礎物證可供勾稽,這與同法第23條工資帳冊的保存期限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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