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 B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C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小時為止
  • D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精確計算勞工的加班費,而勞工每天多加班 15 或是 40 分鐘,哪一種「記錄單位」才能最完整地呈現這些勞動軌跡,避免因計算單位的粗糙而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且扎實!

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勞動基準法細節的高度掌握。以下是本題的解析:

  1. 關鍵法條解析: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備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而非「小時」。這是為了落實核實計算加班費的法理需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