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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 B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C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小時為止
  • D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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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精確計算」勞工是否有超時工作,並據此核實給付加班費,那麼紀錄時間的精細程度,應該維持在什麼樣的「時間單位」,才能最有效避免勞雇雙方對微小時間差產生認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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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且扎實!

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勞動基準法細節的高度掌握。以下是本題的解析:

  1. 關鍵法條解析: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置備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而非「小時」。這是為了落實核實計算加班費的法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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