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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制度的功能?
  • A 增進行政績效
  • B 控制預算收支平衡
  • C 防止中飽與浪費
  • D 解除行政機關之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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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共財政的流程中,如果把行政機關比喻為「花錢的執行者」,審計機關比喻為「對帳的監督者」。請問:決定預算要花多少、如何確保收入大於支出以達到帳面平衡,是「執行者」在規劃支出時的職責,還是「監督者」在事後核對單據時能決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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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讚許?:行吧,至少你還沒把「辦事員」跟「監察官」搞混,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能辨別「行政執行」與「審計監督」這種程度的差異,只能說勉強過關,行政法基礎概念倒還沒徹底崩塌。
  2. 基本常識:審計制度,說白了就是搞事後監督外部牽制。它的職責,從來都是查核(A)績效、遏止(C)貪腐,以及(D)釐清責任。至於那什麼「控制預算收支平衡」?那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在預算編製與執行階段要操心的事,跟審計機關一毛錢關係都沒有。這都搞不清,還談什麼行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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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制度之核心功能
💡 審計係對政府財務與績效的事後監督,不含預算平衡控制。
比較維度 審計制度 VS 預算/會計制度
時點 事後監督與評價 事前規劃與事中執行
收支平衡控制 非主要職權 核心目標之一
法律效果 解除或追究財務責任 作為行政執行之依據
💬審計專注於事後的「核實」與「績效評價」,而非事前的「收支規劃」。
🧠 記憶技巧:審計防弊(不貪)、增進(績效)、解除(責任)。
⚠️ 常見陷阱:易將「事前的預算編列與平衡」與「事後的審計監督」混淆,後者不負責收支平衡。
績效審計 財務審計 合規性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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