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制度的功能?
- A 增進行政績效
- B 控制預算收支平衡
- C 防止中飽與浪費
- D 解除行政機關之財務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共財政的流程中,如果把行政機關比喻為「花錢的執行者」,審計機關比喻為「對帳的監督者」。請問:決定預算要花多少、如何確保收入大於支出以達到帳面平衡,是「執行者」在規劃支出時的職責,還是「監督者」在事後核對單據時能決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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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低級錯誤
- 讚許?:行吧,至少你還沒把「辦事員」跟「監察官」搞混,算是不幸中的大幸。能辨別「行政執行」與「審計監督」這種程度的差異,只能說勉強過關,行政法基礎概念倒還沒徹底崩塌。
- 基本常識:審計制度,說白了就是搞事後監督和外部牽制。它的職責,從來都是查核(A)績效、遏止(C)貪腐,以及(D)釐清責任。至於那什麼「控制預算收支平衡」?那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在預算編製與執行階段要操心的事,跟審計機關一毛錢關係都沒有。這都搞不清,還談什麼行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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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之核心功能
💡 審計係對政府財務與績效的事後監督,不含預算平衡控制。
| 比較維度 | 審計制度 | VS | 預算/會計制度 |
|---|---|---|---|
| 時點 | 事後監督與評價 | — | 事前規劃與事中執行 |
| 收支平衡控制 | 非主要職權 | — | 核心目標之一 |
| 法律效果 | 解除或追究財務責任 | — | 作為行政執行之依據 |
💬審計專注於事後的「核實」與「績效評價」,而非事前的「收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