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0 題
依據預算法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立法院應注重 4 項重點,但下列何者不包括?
- A 歲出規模
- B 特別預算
- C 計畫績效
- D 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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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估一個『年度整體計畫』的好壞時,應該關注的是計畫整體的『規模、執行成效與輕重緩急』,還是去關注那些『為了應對突發意外而臨時追加、不屬於常態編列範疇』的特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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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預算法第4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由此可知,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依法應注重的重點為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與優先順序。比對題目選項,歲出規模、計畫績效與優先順序皆屬於法文明定的審議重點,而特別預算並非該條文所規範的注重項目,因此不包括在內,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
總預算案審議重點
💡 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注意的四項法定重點。
- 預算法第 49 條明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應注重之法定要項。
- 四大審議重點:歲出規模、預算赤字、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審議核心在於資源配置的合理性與總量管制的適當性。
- 特別預算屬例外情形(預算法第 83 條),非總預算審議之常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