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1 題
依預算法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 A 經刪減的預算項目
- B 資本門經費
- C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 D 用人經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的預算制度中,為了確保行政不偏離立法審核,法律原則上禁止經費在不同抽屜間隨意挪移。但請你想想:如果國家遇到跨部門的突發需求,卻沒有任何一個「由中央機關統一管理、專門用來靈活調度」的預算項目,行政首長要如何維持整體政府的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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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識別預算流用限制中的例外條款,顯示你對政府資源分配與「預算彈性」的緩解機制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是公共行政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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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科目流用規範
💡 預算科目間經費原則禁止流用,僅法定統籌支撥或特定比例內例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禁止項目 | VS | 例外准許項目 |
|---|---|---|---|
| 流用範疇 | 跨機關、跨政事、跨計畫科目 | — | 行政院統籌科目、同機關分支計畫 |
| 特定限制 | 用人經費、經刪減之項目 | — | 流入不得超過原預算 20% |
| 門檻限制 |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 | — | 經常門可流用至資本門 |
💬流用制度在於增加行政彈性,但以不規避議會刪減與監督為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