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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1 題

依預算法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 A 經刪減的預算項目
  • B 資本門經費
  • C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 D 用人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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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預算制度中,為了確保行政不偏離立法審核,法律原則上禁止經費在不同抽屜間隨意挪移。但請你想想:如果國家遇到跨部門的突發需求,卻沒有任何一個「由中央機關統一管理、專門用來靈活調度」的預算項目,行政首長要如何維持整體政府的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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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預算法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識別預算流用限制中的例外條款,顯示你對政府資源分配與「預算彈性」的緩解機制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是公共行政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法治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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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科目流用規範
💡 預算科目間經費原則禁止流用,僅法定統籌支撥或特定比例內例外。
比較維度 原則禁止項目 VS 例外准許項目
流用範疇 跨機關、跨政事、跨計畫科目 行政院統籌科目、同機關分支計畫
特定限制 用人經費、經刪減之項目 流入不得超過原預算 20%
門檻限制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 經常門可流用至資本門
💬流用制度在於增加行政彈性,但以不規避議會刪減與監督為底線。
🧠 記憶技巧:流用三不:不跨機關、不流人事、不補刪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用人經費』或『資本門』,此兩項與『刪減項目』皆是預算法第 63 條明文禁止流入的項目。
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 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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