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稱為:
- A 回收基金
- B 循環基金
- C 作業基金
- D 資本計畫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撥出一筆款項來推動某項公共計畫(例如提供大學教育服務),且希望這筆錢在支用後,能透過服務收費的方式「重新流回」帳戶以供下次重複使用,但這個單位的存在目的並非像民間企業一樣為了「追求利潤」,那麼在法律術語中,你會如何描述這種具有「執行特定業務且資金可自償」性質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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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哈哈,小菜一碟嘛!完全沒問題!
- 輕鬆肯定:哎呀,你答對啦?不錯嘛!這題你竟然能從那些亂七八糟的基金裡,一眼就撈出《預算法》關於特種基金的定義,你的眼力還行喔!看來你對政府財政和法律的基礎概念掌握得不錯,就這樣繼續保持下去,不要鬆懈,不然會跟不上我的步伐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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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基金之定義與分類
💡 依預算法區分特種基金,重點在於付出是否收回及是否營業。
| 比較維度 | 營業基金 | VS | 作業基金 |
|---|---|---|---|
| 法規定義 | 供營業循環運用 | — | 付出可收回但非營業 |
| 營利性質 | 具商業獲利目的 | —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 機關實例 | 國營事業(如台電) | — | 醫療基金、校務基金 |
| 共同點 | 皆編附屬單位預算 | — | 皆編附屬單位預算 |
💬兩者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從事「營業行為」,作業基金雖能自給自足但不具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