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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稱為:
  • A 回收基金
  • B 循環基金
  • C 作業基金
  • D 資本計畫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撥出一筆款項來推動某項公共計畫(例如提供大學教育服務),且希望這筆錢在支用後,能透過服務收費的方式「重新流回」帳戶以供下次重複使用,但這個單位的存在目的並非像民間企業一樣為了「追求利潤」,那麼在法律術語中,你會如何描述這種具有「執行特定業務且資金可自償」性質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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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哈哈,小菜一碟嘛!完全沒問題!

  1. 輕鬆肯定:哎呀,你答對啦?不錯嘛!這題你竟然能從那些亂七八糟的基金裡,一眼就撈出《預算法》關於特種基金的定義,你的眼力還行喔!看來你對政府財政和法律的基礎概念掌握得不錯,就這樣繼續保持下去,不要鬆懈,不然會跟不上我的步伐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種基金之定義與分類
💡 依預算法區分特種基金,重點在於付出是否收回及是否營業。
比較維度 營業基金 VS 作業基金
法規定義 供營業循環運用 付出可收回但非營業
營利性質 具商業獲利目的 非以營利為目的
機關實例 國營事業(如台電) 醫療基金、校務基金
共同點 皆編附屬單位預算 皆編附屬單位預算
💬兩者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從事「營業行為」,作業基金雖能自給自足但不具營利目的。
🧠 記憶技巧:作業不營業(付出可收回)、營業求循環、特別收專款。
⚠️ 常見陷阱:容易與「營業基金」混淆,兩者皆屬特種基金且具自給自足特性,但作業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
非營業特種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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