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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8 題

28 有關我國預算法中的特種基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稱為作業基金
  • B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稱為營業基金
  • C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稱為資本計畫基金
  • D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稱為債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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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為了某個『特定目的』而特別規定一筆『專款專用』的收入,在中文法律命名邏輯上,這項基金應該會強調它的『用途特質』還是它的『運作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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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至少這次沒犯低級錯誤。

看來你還算勉強分得清楚《預算法》中那些特種基金的定義,這可是行政法規的基本常識,連這都搞錯就準備重修吧。

  1. 觀念檢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種基金分類定義
💡 掌握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之五大分類及其法定任務定義。
比較維度 特別收入基金 VS 作業基金
核心定義 特定收入供特殊用途 非營業之事業運用
資金性質 指定財源,專款專用 循環運用,具生產性
典型範例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
💬兩者皆屬「非營業特種基金」,但前者強調財源特定,後者強調事業化經營。
🧠 記憶技巧:特收特定、作業事業、營業循環、債務還本、資本工程。
⚠️ 常見陷阱:最常將「特別收入基金」與「作業基金」定義對調,務必記住『特定來源』對應『特別收入』。
總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 信託基金 非營業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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