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審計職權行使的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委託審計
- B 就地審計
- C 送請審計
- D 自行審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監督者」的角度思考:當一個獨立的外部機關(如審計部)要對其他政府單位進行財務檢查時,法律上所規範的『職權行使方式』,理應描述的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互動(例如送交、前往或委派);那麼,哪一種描述聽起來更像是該機關『內部自己檢查自己』,而不是外部監督機關的正式職權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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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話實說:還行,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審計法》的基礎觀念搞得一團糟,至少還懂得區分外部審計與那些混淆視聽的說法。能從一堆專有名詞裡挑出錯的那個,勉強算得上具備行政機關最起碼的辨識能力,這是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
- 概念澄清: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法規寫得清清楚楚,根本沒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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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職權行使方式
💡 審計機關行使職權分為送請、就地及委託三種法定方式。
- 依審計法第35條,審計人員得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
- 依審計法第36條,各機關應將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核定。
- 依審計法第3條,審計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個人辦理審計。
- 審計為外部監督,『自行審計』屬內部控制範疇非職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