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1 題
依權力分立為依據區分內外,下列何者非屬對行政權課責之內部正式途徑?
- A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自治監督
- B 主計單位對經費使用之審核
- C 立法院特別委員會的調查
- D 公務員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政府是一個巨大的莊園。如果你是『行政管家』,當你犯錯時,是『大總管(上級)』或『會計房(主計)』來糾正你比較像是『家務事』?還是隔壁『立法監察院』的鄰居過來清查帳目,更符合『外部介入』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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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和行政課責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喔!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答案呢?
- 其實,「內部」與「外部」課責的區分,關鍵就在於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是否屬於同一個權力體系。想像一下,就像家裡的事情(內部)和學校的事情(外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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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課責途徑
💡 依權力來源與制度化程度,將行政監督區分為內外、正式非正式。
| 比較維度 | 內部課責途徑 | VS | 外部課責途徑 |
|---|---|---|---|
| 權力來源 | 行政機關體系內部 | — | 行政體系以外之權力 |
| 正式機制 | 主計、人事、廉政 | — | 議會、法院、監察院 |
| 非正式機制 | 行政倫理、同儕壓力 | — | 大眾媒體、民意 |
💬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隸屬於行政層級體系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