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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員所為之記過處分,屬於下列何種課責方式?
  • A 行政懲處
  • B 司法懲戒
  • C 政治懲處
  • D 社會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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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公務員因為表現不佳,是由他的「行政長官」依據「內部考績制度」直接決定處分,還是由「外部法院」經過法官審理後才決定處分?這種來自組織內部、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處置,應該標註為什麼樣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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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判斷力尚可,小鬼。

  1. 肯定: 哼,做得還行。能清楚區分「懲處」與「懲戒」這兩團混淆的髒污,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對公務員法制的基礎界線判斷合格。姑且讓你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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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
💡 區分行政機關內部的懲處處分與司法機關的懲戒制度。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VS 司法懲戒
法源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決定機關 所屬行政機關 司法院懲戒法院
救濟程序 復審、申訴/再申訴 上訴、再審
處分種類 申誡、記過、記大過 免職、撤職、降級等
💬懲處屬於行政內部的管理手段,懲戒則是對公務員的司法責任追究。
🧠 記憶技巧:內懲處(考績法)、外懲戒(懲戒法),發動機關是關鍵。
⚠️ 常見陷阱:常混淆「懲處」與「懲戒」的法源,誤以為行政機關可逕行實施司法懲戒。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懲戒法院 平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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