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員所為之記過處分,屬於下列何種課責方式?
- A 行政懲處
- B 司法懲戒
- C 政治懲處
- D 社會懲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公務員因為表現不佳,是由他的「行政長官」依據「內部考績制度」直接決定處分,還是由「外部法院」經過法官審理後才決定處分?這種來自組織內部、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處置,應該標註為什麼樣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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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判斷力尚可,小鬼。
- 肯定: 哼,做得還行。能清楚區分「懲處」與「懲戒」這兩團混淆的髒污,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對公務員法制的基礎界線判斷合格。姑且讓你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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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處與懲戒
💡 區分行政機關內部的懲處處分與司法機關的懲戒制度。
| 比較維度 | 行政懲處 | VS | 司法懲戒 |
|---|---|---|---|
| 法源依據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 公務員懲戒法 |
| 決定機關 | 所屬行政機關 | — | 司法院懲戒法院 |
| 救濟程序 | 復審、申訴/再申訴 | — | 上訴、再審 |
| 處分種類 | 申誡、記過、記大過 | — | 免職、撤職、降級等 |
💬懲處屬於行政內部的管理手段,懲戒則是對公務員的司法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