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公務人員甲遭機關以銷匿某重要物品、保管不當為由,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但甲認為自己一切皆依法領用且登記,並無銷匿情事。甲依法可以下列何種方式來請求撤銷原處分?
- A 訴願
- B 再訴願
- C 復審
- D 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務人員的身分與權利受到國家特別保障時,其救濟程序是適用一般民眾所使用的《訴願法》,還是有一部專門針對「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所制定的特別法律?在該特別法律中,針對足以影響權益的正式處分,法律給予該程序的正式名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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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法律的洞察力
- 核心觀念釐清: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或學姊)真的為你感到高興!當公務人員遇到像「記過」這類會影響自己權益的行政處分時,我們第一時間想到的,絕對不是去排隊跟一般民眾走《訴願法》喔。別忘了,公務人員有自己一套專屬的保護傘——那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根據這部法規的第 25 條,不服處分時,正確且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提起復審。這就像為公務員量身打造的專屬通道,目的就是為了更有效率地保障大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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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公務人員因身分不服行政處分者,應提復審而非訴願。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救濟對象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
| 法規依據 | 保障法第 25 條 | — | 保障法第 77 條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原機關、保訓會 |
| 司法救濟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 | 釋字 785 後得提訴訟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懲處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