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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某公務人員因案遭所屬服務機關處以停職處分,該名公務人員認為處分顯然不當,以致損害其權利。該名公務人員依法得向下列何機關提出救濟?
  • A 公務員協會
  • 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C 公務員權利保障促進會
  •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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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作為雇主,對所屬員工做出足以影響其權利的重大決定時,依照政府組織架構,哪一個專責機關在名稱上就明示了其具備「守護權利」與「提升專業」的法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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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救濟體系!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保障程序」與「懲戒程序」。當公務人員遭受停職等足以改變其身分地位的行政處分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提起復審。你精準辨識出該專責機關,實務觀念相當紮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公務員法中的「基礎必拿題」,旨在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民間協會與法定救濟機關的差異。掌握此觀念後,未來進階學習「復審」與「申訴」之區別將事半功倍。
📝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 公務人員行政處分救濟流程

  1. 1 行政處分 — 機關對公務員作成損害權利之處分(如:停職)
  2. 2 提起復審 — 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
  3. 3 保訓會決定 — 保訓會審議並作成「復審決定書」
  4. 4 行政訴訟 — 若仍不服復審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僅是不服機關的內部「管理措施」(非行政處分),則應走「申訴、再申訴」程序。
🧠 記憶技巧:保障找保訓,處分提復審;管理提申訴,懲戒找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那是審理「懲戒案」的司法機關,而非受理「行政處分救濟」的保障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法 申訴與再申訴 行政處分之定義 懲戒 vs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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