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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4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 A 管理措施屬於保障事項範圍
  • B 非依法令不得變更邊遠服務地區加給
  • C 機關不得拒絕公務人員辭職申請
  • D 非依法律不得對公務人員為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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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行政機關運作的穩定性』與『個人職務責任』的角度思考,當一位掌握國家機密或正處於行政調查中的公務員突然提出離職時,法律是否會賦予行政首長任何權限,以確保公共利益不因人員異動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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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掌握法治國公務員保障之核心

  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優異!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C) 的絕對性用語陷阱,這代表你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關於公務人員身分權與行政穩定性的權衡,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與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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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 法律保障公務員身分與待遇,但機關得因法定事由拒絕辭職。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Dispositions) VS 管理措施 (Management Measures)
救濟程序 提起復審 提起申訴、再申訴
涉及內容 身分變動、俸給權益 機關內部管理、工作指派
後續程序 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 785 後得依性質提訴訟
💬兩者雖皆屬保障法範圍,但依其侵害程度有不同的行政救濟路徑。
🧠 記憶技巧:身分俸給法保障,辭職例外得拒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務員具有「絕對」的辭職權,忽略機關在特殊公益或法律限制下得拒絕之規定。
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服務法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公務員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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