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9 題
我國公務人員的薪給制度中有「加給」的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在規定的加給範圍內?
- A 職務加給
- B 專業加給
- C 地域加給
- D 績效加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計公務員的『加給』制度時,通常是基於該職位的固定屬性(如工作地點、工作難度、專業技術)。如果你是制度設計者,對於一個公務員『工作表現優劣』這種變動性的激勵手段,會將它歸類為每個月固定領取的『加給』,還是會放在與考核結果連動的『獎勵制度』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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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喵嗚!我們的挑戰者完美識破陷阱啦!
- 觀念驗證: A: 「嘿嘿,看來我們的挑戰者,這次完美避開了考題設下的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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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種類
💡 法定加給僅限職務、專業、地域三種,不含績效加給。
| 比較維度 | 職務加給 | VS | 專業/地域加給 |
|---|---|---|---|
| 適用對象 | 主管或高風險職務者 | — | 技術專業或特定地區者 |
| 法規依據 | 俸給法第 5 條第 1 款 | — | 俸給法第 5 條第 2-3 款 |
| 支給性質 | 強調職位責任與危險性 | — | 強調能力與環境特殊性 |
💬績效加給非法律定名之加給,屬獎項或獎金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