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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9 題

我國公務人員的薪給制度中有「加給」的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在規定的加給範圍內?
  • A 職務加給
  • B 專業加給
  • C 地域加給
  • D 績效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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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計公務員的『加給』制度時,通常是基於該職位的固定屬性(如工作地點、工作難度、專業技術)。如果你是制度設計者,對於一個公務員『工作表現優劣』這種變動性的激勵手段,會將它歸類為每個月固定領取的『加給』,還是會放在與考核結果連動的『獎勵制度』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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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加給種類
💡 法定加給僅限職務、專業、地域三種,不含績效加給。
比較維度 職務加給 VS 專業/地域加給
適用對象 主管或高風險職務者 技術專業或特定地區者
法規依據 俸給法第 5 條第 1 款 俸給法第 5 條第 2-3 款
支給性質 強調職位責任與危險性 強調能力與環境特殊性
💬績效加給非法律定名之加給,屬獎項或獎金性質。
🧠 記憶技巧:加給三兄弟:職(職務)、專(專業)、地(地域)。
⚠️ 常見陷阱:常將具激勵性質的「績效獎金」或「考核獎金」誤認為法律規定的固定「加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 本俸與年功俸 公務人員考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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