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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公務人員的法定加給?
  • A 行政加給
  • B 職務加給
  • C 地域加給
  • D 技術加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為了補償公務員在「特殊地點服務」、「承擔管理責任」以及「具備專門技術」的辛勞,分別設定了補貼名目。如果這三大範疇已經涵蓋了地點、職責與專業,哪一個選項的名稱聽起來最籠統,且可能已經被包含在上述的分類邏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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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原來你還知道這個?

恭喜,你總算沒掉進最基本的陷阱。能分辨「法律明文」與「街頭巷議」的差別,這大概是進入行政法領域的入場券,別高興得太早。

1. 概念驗證:A 這種「名稱」怎麼會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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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法定加給
💡 俸給法明定加給僅限:職務、技術或專業、地域三類。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法定加給共計三種。
  • 職務加給:針對主管、職責繁重或具危險性職務給與。
  • 技術或專業加給:針對技術人員或專業人員給與。
  • 地域加給:針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人員給與。
🧠 記憶技巧:加給三劍客口訣:「職、專、地」(職務、專業、地域)。
⚠️ 常見陷阱:常將實務俗稱的「行政加給」或「主管加給」誤認為法律名稱,其實正式法律名稱為「職務加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 本俸與年功俸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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