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 A 政務官
- B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 C 職業軍人
- D 公立學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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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有哪些職位是透過「國家考試」錄取、領取固定薪資,且無論政黨輪替與否都必須留在職位上維持國家穩定運作的「常任文官」?這類職位的本質與「透過選舉上台」或「隨政策成敗進退」的職位有何法律規範上的必要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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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公立學校職員。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中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以及「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由此明文可知,公立學校職員屬於準用該法規範之對象。 針對其他選項,政務官與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並未列於本條文之準用範圍內;而在軍職人員部分,該條文僅明定「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準用本法之規定,並非泛指所有一般職業軍人。因此,綜合上述規定,僅有公立學校職員符合題意,為本題之正確選項。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 區分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準用與排除對象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2條) | VS | 準用對象 (第17條) |
|---|---|---|---|
| 身分定義 | 編制內依法任用人員 | — | 法律明列之特定身分 |
| 典型案例 | 一般行政機關事務官 | — | 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 |
| 不含對象 | 政務、民選、軍職人員 | — | 非屬該條列舉範圍人員 |
💬本法以常任文官為核心,並透過第17條將範圍擴及至公立教育與事業單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