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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種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適用對象?
  • A 地方法院法官
  • B 勞工保險局人事室專員
  • C 立法委員
  • D 政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這部法律是為了防止貪汙與不當利益輸送。如果你是立法者,在有限的行政資源下,你會優先要求「擁有決策權、能影響法律或判決的高官」申報財產,還是「執行基層行政事務的職員」?這四個選項中,誰的職位屬性最傾向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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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確辨識公務員法規中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陽光法案」的立法目的與適用對象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資深行政法專家的良好基石。
  2. 觀念驗證:為什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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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申報適用對象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採列舉職位制,非全體公務員皆需申報。
比較維度 強制申報對象 VS 非申報對象
代表職位 政務人員、民意代表 一般行政專員、辦事員
司法權力 法官、檢察官 法院一般行政人員
職等與職務 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 基層及不具決策權人員
💬申報範圍集中於具備決策權、資源配置權或敏感職務之公職人員。
🧠 記憶技巧:高官民代司法官,主管會計與採購。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凡是公務員皆須申報財產」,或是將「專員」與「單位主管」混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財產強制信託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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