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民法、特別法或設置條例設置
- B 人員係經由國家考試任用之
- C 業務性質多元
- D 受政府監督的密度高於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決定不直接由內部的「政府部門」執行任務,而是刻意出資成立一個「財團法人」來運作時,其背後的核心動機通常是為了追求行政的彈性與民間參與。既然是為了追求不同於傳統行政機關的「彈性」,那麼在招募與管理員工時,你認為會傾向採用高度僵化的國家考試制度,還是更靈活的契約聘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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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行政組織法」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很精準呢。
- 觀念驗證: 我們來溫習一下,雖然名稱上叫做「政府捐助」,但這些財團法人骨子裡其實是私法人喔。你可以想像成政府像個大股東,投入了大量的資金(超過 50%),但它們的運作和人事管理,還是依照《財團法人法》等私法規定來的。所以,他們的員工是和法人簽訂的勞動契約,並不是經過國家考試任用的公務人員喔。這也是政府希望透過這種方式,讓它們在用人上更具「彈性與專業化」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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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 政府出資但具私法人性格,人員非公務員且受高度監督。
| 比較維度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 VS | 民間捐助財團法人 |
|---|---|---|---|
| 捐助基金 | 政府捐助逾 50% | — | 民間捐助逾 50% |
| 監督程度 | 高(須送國會審查) | — | 低(受主管機關監督) |
| 人員任用 | 契約任用(非國考) | — | 契約任用(非國考) |
| 適用法規 | 財團法人法第 4 節 | — | 財團法人法及民法 |
💬兩者皆非行政機關,但政府捐助者因涉及公帑,監督密度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