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那一種財團法人目前不列入「財團法人法」的管理對象?
- A 由政府機關(構)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B 由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C 宗教財團法人或由宗教財團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D 民國 34 年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若某類組織的運作涉及憲法保障的高度敏感性價值(例如信仰自由),立法者通常會傾向另訂專法,而非直接套用一般性的行政法規。請推論,在所有非營利法人中,哪一類組織最需要這種『高度自主性』,以至於立法者在制定一般法時,會刻意先將其排除在適用對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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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
- 勉強合格。看來你勉強還記得《財團法人法》這部「新法」的適用範圍不是隨便套用的。能辨識出這種基於憲法「宗教自由」的例外排除,算是沒白費我上課口沫橫飛。基礎?嗯,至少比那些連法條都懶得翻的要好一點。
- 法條驗證:正確無誤。很遺憾,不是所有的財團法人都能被「一刀切」。《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寫得清清楚楚:宗教財團法人,因為某種「高度敏感性」(說白了就是各方勢力喬不攏),目前仍舊是《民法》或相關特別規定在管轄。所謂的「宗教團體法」一天不立法,它們就一天在陽光下「特別」著。這點理解錯誤,行政法你就準備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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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
💡 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目前排除於財團法人法之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一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 VS | 宗教財團法人 |
|---|---|---|---|
| 適用主法 | 財團法人法 | — | 另以法律定之(目前民法) |
| 接收日產者 | 納入本法管理 | — | 非屬此類 |
| 立法狀態 | 已於108年正式施行 | — | 宗教團體法草案推動中 |
💬宗教財團法人因具信仰特殊性,目前明文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