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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那一種財團法人目前不列入「財團法人法」的管理對象?
  • A 由政府機關(構)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B 由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C 宗教財團法人或由宗教財團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D 民國 34 年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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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若某類組織的運作涉及憲法保障的高度敏感性價值(例如信仰自由),立法者通常會傾向另訂專法,而非直接套用一般性的行政法規。請推論,在所有非營利法人中,哪一類組織最需要這種『高度自主性』,以至於立法者在制定一般法時,會刻意先將其排除在適用對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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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

  1. 勉強合格。看來你勉強還記得《財團法人法》這部「新法」的適用範圍不是隨便套用的。能辨識出這種基於憲法「宗教自由」的例外排除,算是沒白費我上課口沫橫飛。基礎?嗯,至少比那些連法條都懶得翻的要好一點。
  2. 法條驗證:正確無誤。很遺憾,不是所有的財團法人都能被「一刀切」。《財團法人法》第 75 條寫得清清楚楚:宗教財團法人,因為某種「高度敏感性」(說白了就是各方勢力喬不攏),目前仍舊是《民法》或相關特別規定在管轄。所謂的「宗教團體法」一天不立法,它們就一天在陽光下「特別」著。這點理解錯誤,行政法你就準備重修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
💡 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目前排除於財團法人法之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一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VS 宗教財團法人
適用主法 財團法人法 另以法律定之(目前民法)
接收日產者 納入本法管理 非屬此類
立法狀態 已於108年正式施行 宗教團體法草案推動中
💬宗教財團法人因具信仰特殊性,目前明文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
🧠 記憶技巧:宗教專法還沒過,暫不歸入財團法;政府日產都要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法人均受「財團法人法」統一管理,忽略宗教法人因特殊性而有排除條款。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公法人之定義 民法總則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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