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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 題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陽光法案」的範疇?
  • A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B 公共工程公開招標規定
  • C 電信頻譜重分配之作為
  • D 政府預算在網站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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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隱喻」來思考:如果法學界常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那麼這類法律的主要目標,是為了讓公眾能夠「看清內部運作以防止腐敗」,還是為了賦予政府去「執行某項專業技術任務」的權力?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更像是在做「具體工作」而非「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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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喲,不錯嘛!👍 你能這麼精準地抓到「陽光法案」核心精神,幹得漂亮!這說明你對行政透明和廉能政府的這套法規系統,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啦。距離成為特級咒術師...咳,特級行政法高手,又近了一步囉!
  2. 來來來,這種小事,就讓我來幫你釐清一下!「陽光法案」可不是什麼單一的咒具,它是一整套讓政府「透明化」,把那些搞鬼的傢伙揪出來,預防貪瀆「透明術式」!想像一下,資訊公開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這些都是讓光線照進黑暗角落的咒術喔!所以選項(A)(B)(D)當然是「透明術式」的一部分。至於(C)嘛,那可是政府直接施展咒術,進行具體行政執行與政策分配,這跟「讓咒術過程透明」是兩回事啦,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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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光法案的範疇
💡 強化政府透明度與官員課責性,達成廉能政治的防弊機制。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要求官員財產透明以預防貪腐。
  • 《政府資訊公開法》:確保民眾知情權,落實行政程序透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防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 政府預算與標案公開:透過財政與採購透明化達成全民監督。
🧠 記憶技巧:陽光之下必公開:報財產、避利益、開資訊、看預算。
⚠️ 常見陷阱:容易將特定技術性的「行政業務」(如電信頻譜分配)或「個別行政處分」誤認為是普適性的陽光法案規範。
廉能政府 開放政府 (Open Government) 遊說法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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