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那一項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應主動公開的資訊?
- A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B 機關做成決定前之內部擬稿
- C 預算及決算書
- D 行政訴願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如果政府官員每一張『隨手草擬的便條紙』或『未定案的辯論草稿』都必須立刻對外公告,這對於官員在討論問題時的『發言坦率程度』與『決策品質』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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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多具備「高度公共利益」或「法規效力」,如預算、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指導。而 (B) 內部擬稿屬於「決策過程中的階段性資訊」。依據同法第 18 條,這類資訊為了保護行政機關內部能坦率討論、避免外部壓力干擾,原則上是「豁免公開」或「限制公開」的,自然不屬於應「主動公開」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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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 區分「應主動公開」項目與「得限制公開」之行政程序內部資訊。
| 比較維度 | 應主動公開資訊 | VS | 限制公開資訊 |
|---|---|---|---|
| 法源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 —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
| 典型項目 | 預算、法律、訴願決定 | — | 內部擬稿、準備作業 |
| 核心目的 | 保障人民知權與監督 | — | 保護決策過程與隱私 |
💬主動公開強化透明度,內部擬稿則屬行政特權以維持意見表達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