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招標方式?
- A 競爭性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
- C 限制性招標
- D 公開招標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依據「參與對象的門檻限制」來分類政府採購的模式,你認為法律在命名時,會傾向用『描述競爭的強度(如何競爭)』,還是『描述公告與資格的範圍(誰能參加)』來作為分類基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採購法規的掌握極為精準
-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之規定,法定招標方式明確區分為三種: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選項 (A)「競爭性招標」並非法律明定的名稱,初學者常因字面帶有「競爭」二字而誤以為是正式術語,你能排除干擾項,顯見對條文分類已有具體認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政府採購招標種類
💡 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明確界定法定招標方式僅分為三種。
-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招標方式僅分為公開、選擇及限制性三種。
- 公開招標(第19條):公告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第20條):先公告審查資格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第22條):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特定廠商比價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