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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招標方式?
  • A 競爭性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
  • C 限制性招標
  • D 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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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依據「參與對象的門檻限制」來分類政府採購的模式,你認為法律在命名時,會傾向用『描述競爭的強度(如何競爭)』,還是『描述公告與資格的範圍(誰能參加)』來作為分類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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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之規定,法定招標方式明確區分為三種: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選項 (A)「競爭性招標」並非法律明定的名稱,初學者常因字面帶有「競爭」二字而誤以為是正式術語,你能排除干擾項,顯見對條文分類已有具體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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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招標種類
💡 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明確界定法定招標方式僅分為三種。
  •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招標方式僅分為公開、選擇及限制性三種。
  • 公開招標(第19條):公告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第20條):先公告審查資格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第22條):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特定廠商比價或議價。
🧠 記憶技巧:招標三式:開(公開)、選(選擇)、限(限制)。
⚠️ 常見陷阱:容易受「競爭性」或「公開取得」等描述性文字誤導,應以法條明定的法定名稱為準。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 招標公告程序 政府採購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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