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招標方式?
- A 競爭性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
- C 限制性招標
- D 公開招標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依據「參與對象的門檻限制」來分類政府採購的模式,你認為法律在命名時,會傾向用『描述競爭的強度(如何競爭)』,還是『描述公告與資格的範圍(誰能參加)』來作為分類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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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竟然沒搞錯
-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記得《政府採購法》這幾個字是怎麼寫的。依照第 18 條的規定,堂堂正正的招標方式就只有那三種: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你竟然沒被「競爭性招標」這種望文生義的陷阱給絆倒,還算你有認真讀法條,而不是把行政法當常識題在考。這種連基礎定義都分不清的錯誤,通常只會出現在那些還在努力分辨「行政處分」跟「行政指導」有什麼差別的初學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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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標種類
💡 政府採購法第18條明確界定法定招標方式僅分為三種。
-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招標方式僅分為公開、選擇及限制性三種。
- 公開招標(第19條):公告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第20條):先公告審查資格後,邀請合格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第22條):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特定廠商比價或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