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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財團法人法」自 2019 年 2 月正式施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區分公法人捐助財團法人與私法人捐助財團法人
  • B 納入宗教財團法人的管理
  • C 區分全國性財團法人與公益性財團法人
  • D 民國 34 年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遺留財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納入該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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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財團法人的初始資產,並非來自於現代個人的捐獻,而是源自於政權交替時期的「接收財產」,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國家資產流向」,應該將這類法人歸類為政府控制較嚴格的範疇,還是放任其如一般私人企業般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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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因此,民國 34 年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遺留財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依法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明確納入該法的管理範圍,選項 D 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為何錯誤,依據同條文規定,該法區分的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而非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捐助。此外,該法依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所區分的是「地方性財團法人」與「全國性財團法人」,並非區分全國性與公益性,因為依據該法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亦即所有適用本法的財團法人皆須以從事公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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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法規範要點
💡 依捐助來源區分政府與民間類型,落實分類監督制度。
比較維度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VS 民間捐助財團法人
資金來源 政府捐助超過50% 民間捐助或低於50%
人事監督 政府指派過半董事 依章程自行選任
財務管理 預決算須送立院審議 報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捐助者受高度行政與立法監督,民間捐助者維持低度自主。
🧠 記憶技巧:官民有別看五成,接收日產屬政府,宗教法人先除外。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是誤以為宗教財團法人已納入本法管理(實則尚未納入)。
行政法人 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分 非營利組織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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