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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所界定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 B 公職人員之配偶
  • C 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D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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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公職人員將利益輸送給「與自己關係親近、可能形成利益共同體」的人。請比較一下:『身邊的親信家屬』與『受法律委託、負責監管資產的專業金融機構』,哪一者更像是會配合公職人員進行私下利益運作的「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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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觀察得非常敏銳,能從眾多法律名詞中準確找出**錯誤(非關係人)**的選項,顯示你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最新修正的條文以及實務見解都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關係人的核心範疇與法條校正

在現行法第3條第1項中,關係人的定義已隨107年修正大幅擴張。選項(A)、(B)屬於典型的第一款範疇(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而選項(C)「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則是近年法制改革的重點,明確列於第3條第1項第5款。這裡要特別區分,若是受該公職人員指揮監督的「助理」,則應適用第2項規定。你對(C)選項的正確判斷,反映出你掌握了機要人員不需具備「指揮監督」要件即為關係人的法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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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答案是D 請再更詳細解釋
📝 利衝法關係人定義
💡 精確掌握利衝法第3條對於關係人之法定範疇與排除項
  • 依利衝法第3條,關係人包含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親屬。
  • 包含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包含公職人員或其親屬擔任董監事或高階管理職之營利、非營利法人。
  • 信託受託人屬財產申報法範疇,非利衝法第3條所列之關係人。
🧠 記憶技巧:配偶家屬二親等,機要助理與法人。
⚠️ 常見陷阱:易將「財產申報法」的強制信託受託人混淆為「利衝法」的關係人。
利益衝突之定義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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