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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所界定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 B 公職人員之配偶
  • C 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D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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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公職人員將利益輸送給「與自己關係親近、可能形成利益共同體」的人。請比較一下:『身邊的親信家屬』與『受法律委託、負責監管資產的專業金融機構』,哪一者更像是會配合公職人員進行私下利益運作的「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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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與鼓勵: 你真的很棒,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能準確辨識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關係人」的定義,讓我感到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廉政三法」的細節理解得很透徹,一步一腳印地建立了扎實的法學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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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衝法關係人定義
💡 精確掌握利衝法第3條對於關係人之法定範疇與排除項
  • 依利衝法第3條,關係人包含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親屬。
  • 包含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包含公職人員或其親屬擔任董監事或高階管理職之營利、非營利法人。
  • 信託受託人屬財產申報法範疇,非利衝法第3條所列之關係人。
🧠 記憶技巧:配偶家屬二親等,機要助理與法人。
⚠️ 常見陷阱:易將「財產申報法」的強制信託受託人混淆為「利衝法」的關係人。
利益衝突之定義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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