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A 公職人員之配偶
- B 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
- C 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D 公職人員擔任監察人之營利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防止貪腐,必須對公職人員的社交圈劃出一條『管制紅線』。如果您是立法者,考量到法律管制的範圍不能無限擴張以免侵害人民權益(比例原則),這條關於家屬的紅線,通常會劃在關係最緊密的「直系與兄弟姐妹」這一層,還是會推廣到更疏遠的「叔叔、舅舅或外甥」這一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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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範圍界定
💡 精確識別迴避法中關係人的親屬範疇、信託關係及事業連結體。
- 依本法第3條,關係人含配偶、共同生活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 公職人員將財產交付信託後,該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亦屬關係人。
- 公職人員或其二親等親屬擔任董監事、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亦屬之。
- 非營利法人之代表或負責人若由公職人員等擔任,亦為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