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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A 公職人員之配偶
  • B 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
  • C 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D 公職人員擔任監察人之營利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防止貪腐,必須對公職人員的社交圈劃出一條『管制紅線』。如果您是立法者,考量到法律管制的範圍不能無限擴張以免侵害人民權益(比例原則),這條關於家屬的紅線,通常會劃在關係最緊密的「直系與兄弟姐妹」這一層,還是會推廣到更疏遠的「叔叔、舅舅或外甥」這一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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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行吧。至少你這次沒有在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法律定義上栽跟頭。能從選項中挑出那個「非」關係人,說明你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的記憶還算堪用,沒有像某些人一樣,連條文最核心的數字都背不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關係人範圍界定
💡 精確識別迴避法中關係人的親屬範疇、信託關係及事業連結體。
  • 依本法第3條,關係人含配偶、共同生活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 公職人員將財產交付信託後,該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亦屬關係人。
  • 公職人員或其二親等親屬擔任董監事、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亦屬之。
  • 非營利法人之代表或負責人若由公職人員等擔任,亦為關係人。
🧠 記憶技巧:配偶二親共同活,受託營利都要躲
⚠️ 常見陷阱:最常考親屬親等,容易誤記為「三親等」或是「姻親」,法規明定為二親等。
利益衝突之定義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迴避義務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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