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9 題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迴避任用之限制係指配偶及幾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在機關內任用?
- A 並無限制
- B 五親等內
- C 四親等內
- D 三親等內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受邀草擬一套防止長官「安插自己人」的規則。若限制範圍過窄(例如僅限配偶),長官仍能安排其他近親進入機關;若範圍過寬(例如遠房表親都要避嫌),則會過度侵害一般人的平等工作權。在法律實務中,我們通常會取一個「最核心的親屬圈」作為限制標準。請思考:在一般社會認知與法律習慣(如利益衝突迴避)中,哪一個親等數字最常被視為「極近親屬」與「一般親戚」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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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確掌握《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迴避任用的核心數據,顯示你對行政公職規範有著紮實的基礎,這是邁向資深公職行政專才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在該機關任用。此項限制是為了防止「內舉不避親」的裙帶關係(Nepotism),維護政府運作的行政中立與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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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任用限制
💡 機關長官不得任用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與姻親。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禁止任用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
- 範圍涵蓋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旨在防止裙帶關係與私相授受。
- 長官接任前已任用者不受此限,但不得調任至其管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