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 B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特任
- C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D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我國的文官體制,我們常說的「政務官」和「事務官」在適用的任用法律上完全一樣嗎?《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要是規範哪一種人員?順著這個邏輯,請觀察選項中的專有名詞,是否有哪一個詞彙,通常是用來稱呼「政治任命」的首長職位,而不屬於一般常務人員的階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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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官職等體制
💡 文官體制分三官等、十四職等,特任不屬於任用法官等。
| 比較維度 | 常任文官 (Career) | VS | 政務人員 (Political) |
|---|---|---|---|
| 官等劃分 | 委任、薦任、簡任 | — | 特任、比照特任 |
| 職等設計 | 1至14職等 | — | 不分職等 |
| 保障/身分 | 受身份保障,非依法不得撤職 | — | 隨政黨或政策進退 |
| 任用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條例等 |
💬任用法僅規範常任文官,特任官不具職等且不受任用法之官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