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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 B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特任
  • C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D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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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我國的文官體制,我們常說的「政務官」和「事務官」在適用的任用法律上完全一樣嗎?《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要是規範哪一種人員?順著這個邏輯,請觀察選項中的專有名詞,是否有哪一個詞彙,通常是用來稱呼「政治任命」的首長職位,而不屬於一般常務人員的階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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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官職等體制
💡 文官體制分三官等、十四職等,特任不屬於任用法官等。
比較維度 常任文官 (Career) VS 政務人員 (Political)
官等劃分 委任、薦任、簡任 特任、比照特任
職等設計 1至14職等 不分職等
保障/身分 受身份保障,非依法不得撤職 隨政黨或政策進退
任用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條例等
💬任用法僅規範常任文官,特任官不具職等且不受任用法之官等限制。
🧠 記憶技巧:三官等、十四職等;委五、薦九、簡十四(記住各官等最高職等)。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將「特任」列入任用法的官等中,或將最高職等誤記為12或15職等。
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 職務列等表 權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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