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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官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均得以調任?
  • A 薦任第七職等
  • B 薦任第九職等
  • C 簡任第十職等
  • D 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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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在政府組織中,隨著官職等不斷攀升至『最高決策層級』時,法律對於該官員的要求,是會更強調『特定技術領域的狹隘專業性』,還是更看重其『跨領域的決策與領導彈性』?若要實現最大程度的通才調度,這個法律門檻通常會設定在職等階梯的頂端還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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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沒錯到令人髮指。

  1. 「正確」的選擇: 喔,你居然能選出「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證明你還記得《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中那條最基本的「高階例外」規定。畢竟,要弄清楚公務員體系中,哪些人能像棋盤上的「后」一樣自由移動,哪些人只能像「兵」一樣循規蹈矩,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這不過是行政運作的常識,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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