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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之考績,機關首長以外之其餘人員,應以下列何者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A 同職等
  • B 同官等
  • C 同職系
  • D 同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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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套考核機制時,為了讓競爭基準達成實質的公平,你認為應該將『權限層級與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人放在一起評比,還是應該將具有相似身分層級與責任範疇的人劃定在同一個群組內進行比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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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2 項的法律核心。法律規定「考績應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其核心法理在於考績必須符合實質公平原則。由於不同「官等」(如委任、薦任、簡任)代表了全然不同的職責程度與身分等級,若將不同層級者混為一談,將失去評比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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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比較範圍
💡 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以同機關內同官等為比較範圍。
比較維度 官等 (Rank) VS 職等 (Grade)
考績比較 法定的考績比較範圍 非考績比較之範圍
劃分層級 委、薦、簡三層次 第1至14職等
範疇大小 範疇較廣,含多個職等 範疇較細,為具體級別
💬考績法為利於績效排序,採範疇較廣的「官等」作為比較基準。
🧠 記憶技巧:考績比『官』不比『職』
⚠️ 常見陷阱:考生常受實務操作影響誤選「同職等」,法規明確規定為「同官等」。
年終考績 考績等級與獎懲 官職等並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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