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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 A 請求調整勤務
  • B 改善工作環境
  • C 一次記一大過
  • D 年終考績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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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主管機關做出一個決定,會直接讓你「領不到錢」或「法律上的升遷資格被凍結」,與單純「叫你去哪間辦公室上班」相比,哪一種決定對你的『公務員權利』產生的法律影響更深遠、更具備處分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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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斷力確認

小鬼,這次還行。你選對了。這證明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裡那些「救濟途徑」的劃分,總算還有點正確的認知。能在那些混淆的選項裡,精準地揪出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標的,這判斷力,勉強算你合格。你可以進入我的班了。

2. 核心觀念 (確認無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救濟標的
💡 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以決定復審或申訴程序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救濟標的 行政處分 (影響權利)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保訓會 原機關/保訓會
後續程序 行政訴訟 視性質依釋字785救濟
典型範例 考績丙等、免職、停職 調整勤務、工作環境
💬關鍵在於措施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影響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者採復審。
🧠 記憶技巧:復審找處分,申訴找管理;重大傷權利,復審最得宜。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次記一大過」與「考績丙等」混淆。雖然兩者皆影響考績,但考績丙等直接導致法律效果改變,目前為復審之典型標的。
釋字第785號解釋 行政處分之定義 申訴與再申訴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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