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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 A 請求調整勤務
  • B 改善工作環境
  • C 一次記一大過
  • D 年終考績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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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知道些皮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總算沒在最基本的門檻前跌倒。本題考察的,無非就是《公務人員陞任法》第 12 條關於陞任消極資格的區分。懲戒處分,那些真正帶有法律約束力、會影響你職涯的,例如減俸、降級、休職,在法定期限內當然就別想著陞遷了。難道這不是常識嗎?
  2. 本質區分:至於考績乙等?那充其量只是你表現平穩,不代表你犯了什麼錯,更不是法律明文禁止陞任的理由。把「行政懲戒」和「考績評定」混為一談,簡直是把法律的精髓當成路邊的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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