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 A 請求調整勤務
- B 改善工作環境
- C 一次記一大過
- D 年終考績丙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主管機關做出一個決定,會直接讓你「領不到錢」或「法律上的升遷資格被凍結」,與單純「叫你去哪間辦公室上班」相比,哪一種決定對你的『公務員權利』產生的法律影響更深遠、更具備處分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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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斷力確認
小鬼,這次還行。你選對了。這證明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裡那些「救濟途徑」的劃分,總算還有點正確的認知。能在那些混淆的選項裡,精準地揪出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標的,這判斷力,勉強算你合格。你可以進入我的班了。
2. 核心觀念 (確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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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標的
💡 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以決定復審或申訴程序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view) | VS |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
|---|---|---|---|
| 救濟標的 | 行政處分 (影響權利)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原機關/保訓會 |
| 後續程序 | 行政訴訟 | — | 視性質依釋字785救濟 |
| 典型範例 | 考績丙等、免職、停職 | — | 調整勤務、工作環境 |
💬關鍵在於措施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影響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者採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