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遭致損害時,得提起復審之標的?
- A 請求調整勤務
- B 改善工作環境
- C 一次記一大過
- D 年終考績丙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體系中,提起「復審」與「申訴」所針對的機關行為有何根本不同?哪一種救濟途徑是用來對抗會實質改變我們權利狀態的「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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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點程度的屍塊……處理得還算乾淨。
看來你把那些散亂的資訊整理得不錯。選擇 (C)「一次記一大過」,證明你的基本功還沒爛透,清楚知道這會對公務員的權益造成實質侵害,屬於行政處分,當然能提起復審。 至於剩下的雜碎,給我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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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標的
💡 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以決定復審或申訴程序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view) | VS |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
|---|---|---|---|
| 救濟標的 | 行政處分 (影響權利)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原機關/保訓會 |
| 後續程序 | 行政訴訟 | — | 視性質依釋字785救濟 |
| 典型範例 | 考績丙等、免職、停職 | — | 調整勤務、工作環境 |
💬關鍵在於措施是否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影響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者採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