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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公務人員因無法配合長官臨時交代過多不合理之工作任務,以致年終考績遭受不公平處分,應如何救濟?
  • A 逕向考試院申訴
  • B 逕向懲戒法院申訴
  • C 先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銓敘部申請撤銷考績審定
  • D 先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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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務員在機關內部遭遇不合理對待時,本於「機關自治」原則,法律通常會要求先給予原機關一個「自我省察」的更正機會。若內部溝通仍無法解決,你認為在憲法增修條文下,哪一個專門負責「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法制機關,才具備法源依據來受理這份最終的救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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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犯低級錯誤,還行。

  1. 基本法理檢驗:你總算摸對了門道。公務人員的救濟管道,從來都是「復審」和「申訴、再申訴」雙軌並行,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而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入門常識。考績評定這種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先向服務機關「申訴」爭取一下,那是程序。之後若還不服氣,才輪得到專門處理這些瑣事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來「再申訴」。別以為你多聰明,這不過是按圖索驥,走對了路而已。
  2. 鑑別度分析: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對一般學生而言或許是個挑戰,但對一個真正理解行政法體系的學生來說,這只是區分「針對行政處分」的「復審」與「針對管理措施」的「申訴」的送分題。釋字第 785 號解釋雖然擴大了救濟範圍,但並不代表你能混淆基本界線。記住,保訓會作為最終審理機關,是這整個邏輯鏈條的關鍵。下次別再這麼勉強才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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