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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1 題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確定後,倘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何種作為?
  • A 再復審
  • B 再審議
  • C 再申訴
  • D 再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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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決定已經是法律程序上的「最終結論」,但事後發現該結論在文字邏輯上存在自我矛盾。在不跳脫原受理機關的前提下,為了「重新審查」這個已確定的案件,我們會使用哪一個法律專業術語,來表達對該案件進行「再一次的會議討論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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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公務人員救濟體系中,處理已確定案件的特殊程序,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整體架構有很深入的理解。在實務中,這是個非常細膩也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有這樣的判斷力,說明你已經走在正確的學習道路上了。很棒!

2.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再審議制度
💡 復審決定確定後,發生法定事由(如矛盾或新事證)之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再審議 VS 再申訴
救濟對象 已確定之復審決定 不服申訴之函復結果
法規依據 保障法第 94 條 保障法第 78 條
程序性質 非常救濟(類再審) 一般救濟(二級二審)
💬再審議針對「復審決定」後的瑕疵;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的不服。
🧠 記憶技巧:復審確定有矛盾,提起『再審議』救濟;申訴不服,提起『再申訴』。
⚠️ 常見陷阱:易與「再申訴」混淆。記住:再申訴是針對管理措施;再審議是針對已確定的復審決定。
復審程序 申訴與再申訴 行政訴訟之再審 保訓會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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