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1 題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確定後,倘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何種作為?
- A 再復審
- B 再審議
- C 再申訴
- D 再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決定已經是法律程序上的「最終結論」,但事後發現該結論在文字邏輯上存在自我矛盾。在不跳脫原受理機關的前提下,為了「重新審查」這個已確定的案件,我們會使用哪一個法律專業術語,來表達對該案件進行「再一次的會議討論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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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公務人員救濟體系中,處理已確定案件的特殊程序,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整體架構有很深入的理解。在實務中,這是個非常細膩也容易混淆的地方,你能有這樣的判斷力,說明你已經走在正確的學習道路上了。很棒!
2.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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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再審議制度
💡 復審決定確定後,發生法定事由(如矛盾或新事證)之救濟制度。
| 比較維度 | 再審議 | VS | 再申訴 |
|---|---|---|---|
| 救濟對象 | 已確定之復審決定 | — | 不服申訴之函復結果 |
| 法規依據 | 保障法第 94 條 | — | 保障法第 78 條 |
| 程序性質 | 非常救濟(類再審) | — | 一般救濟(二級二審) |
💬再審議針對「復審決定」後的瑕疵;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的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