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建議之事項?
- A 考試事項
- B 福利事項
- C 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 D 考績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代表群體的「協會」,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參與『整體制度的優化』,還是為了干預『機關對特定個人所做的具體評價結果』?哪一項更符合行政機關的「核心人事管理權」,而不應由外部團體來提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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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出色了! 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協會法》中關於「建議權」的核心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制度性規劃」與「個案性處分」**:
- 制度建議(A、B、C):協會的宗旨是促進法制完備與福利,因此對於考試、福利、待遇等「通案性」的制度擬議,法律賦予其建議權,以集結集體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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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建議權
💡 協會可對通案制度提建議,但排除個別考績與懲戒處分。
| 比較維度 | 得建議事項 | VS | 不得建議事項 |
|---|---|---|---|
| 性質 | 通案性制度規劃 | — | 個別處分或結果 |
| 考績範疇 | 考績制度之擬議 | — | 個案考績結果 |
| 懲戒範疇 | 懲戒制度之建議 | — | 個案懲戒處分 |
| 法律依據 | 協會法第 7 條第 1 項 | — | 協會法第 7 條第 2 項 |
💬建議權僅限於「制度面」的參與,不能介入「執行面」的個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