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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建議之事項?
  • A 考試事項
  • B 福利事項
  • C 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 D 考績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代表群體的「協會」,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參與『整體制度的優化』,還是為了干預『機關對特定個人所做的具體評價結果』?哪一項更符合行政機關的「核心人事管理權」,而不應由外部團體來提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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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協會建議權
💡 協會可對通案制度提建議,但排除個別考績與懲戒處分。
比較維度 得建議事項 VS 不得建議事項
性質 通案性制度規劃 個別處分或結果
考績範疇 考績制度之擬議 個案考績結果
懲戒範疇 懲戒制度之建議 個案懲戒處分
法律依據 協會法第 7 條第 1 項 協會法第 7 條第 2 項
💬建議權僅限於「制度面」的參與,不能介入「執行面」的個案結果。
🧠 記憶技巧:建議權:通案可以,個案不行;制度可以,處分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凡是涉及「考績」皆不能建議,應注意僅排除「個別考績結果」。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 協會協商權之限制 公務人員結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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