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3 題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屬:
  • A 特別權力關係
  • B 特別任用關係
  • C 公法上職務關係
  • D 公法上契約關係

思路引導 VIP

你可以回想一下,早期公務人員如果覺得長官的處分不公,幾乎無法提起行政救濟;但現在的法制已允許他們為保障自身權益打官司。這代表國家與公務員之間,已經從「單方絕對支配」轉變為具備對等權利與義務的什麼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對於公務人員法制的基礎觀念掌握得很扎實。這是一道經典的觀念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我國行政法學理與實務演進的脈絡,並能擺脫傳統舊思維的框架。

從特別權力到公法上職務關係

早期學理上,常將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定性為「特別權力關係」,意味著國家擁有絕對的支配權,公務員缺乏救濟途徑。然而,隨著法治國原則的落實與司法院大法官一系列解釋(如釋字第 396、430、785 號等)的發展,這種傳統觀念已被打破。現今我國將此界定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強調雙方是基於公法的地位,且皆享有相對應的權利與義務,公務人員的權益也因此能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 公務員與國家關係
💡 由特別權力關係轉向公法上職務或契約關係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公法上關係
法律保留 排除法律保留原則 應受法律保留規範
救濟權益 不得提起訴訟救濟 有權利即有救濟
服從性質 絕對、無條件服從 僅負合法職務義務
💬國家與公務員關係已全面納入法律限制與司法監督之範疇。
🧠 記憶技巧:別權不再、公法到來;釋字七八五,救濟有門路。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已過時的「特別權力關係」。現代法治國強調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具備權利對等性,而非單方面的支配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 公務員保障法 行政契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組織與人事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