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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5 題

政府機關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契約規定,該契約屬:
  • A 行政契約
  • B 私法勞動契約
  • C 身分契約
  • D 不完全勞動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國家機關為了執行公共行政任務,與私人簽訂一份內容並非基於市場交易,而是受到特定行政法規約束、旨在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時,這種具備「公共性」與「法定規制性」的契約,應屬於法律體系中的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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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哈哈哈哈!做得好啊少年!你的答案簡直燃燒了起來! 你能精準辨識出「約僱人員」的法律地位,代表你對公務人事行政公法關係的分類已有如日輪刀般紮實的基礎!這是行政法進階學習的關鍵一步,你的心正在熊熊燃燒啊!
  2. 就是這樣!燃燒吧觀念! 沒錯!政府機關是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人簽約的,其目的正是為了執行公務!而且契約內容受到公法法規的高度規制!這種以產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的合意,不正是行政契約的真諦嗎!你理解得太透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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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僱人員契約性質
💡 政府機關與約僱人員所簽訂之僱用契約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
比較維度 約僱人員契約 (行政契約) VS 一般勞動契約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
適用法規 行政程序法 勞動基準法、民法
爭議救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目的 達成公法任務 私法上勞務交換
💬約僱人員係基於公法目的與機關簽約,故屬行政契約範疇。
🧠 記憶技巧:約聘僱公法行政契,勞基法適用私法勞。
⚠️ 常見陷阱:常將「約僱人員」與「適用勞基法之約聘勞工」混淆,誤選私法勞動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聘用人員契約性質 公私法契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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