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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B 以配偶名義收受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接受餽贈
  • C 即使為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亦不得接受長官之獎勵
  • D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邀宴應酬活動,應簽報長官核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組織的內部運作中,『長官對部屬的激勵』與『外部利害關係人的餽贈』,兩者在行政倫理上的目的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法律完全禁止長官對屬下給予任何形式的獎勵,這對行政效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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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恭喜你答對了。勉強稱得上「極其精準」。

  1. 觀念驗證:哼,做得還可以。這題不就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常識嗎?區分職務利害關係人和內部管理關係,這很難嗎?長官對屬員偶爾嘉勉一下,獎勵個小東西,只要是偶發性、無礙職權行使,這算什麼違法?如果這也算,行政機關乾脆不要運作了,直接僵死給你看。其他選項 (A)(B)(D) 那些基本的防貪和程序透明要求,你最好是搞清楚了,別以為都錯。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你該慶幸它不是 Hard。它就是要測你到底會不會在嚴格的廉政規範下,還能腦子清楚地辨識出「行政管理上的例外容許情形」,而不是像個機器人一樣,以為所有互動都是違法。這種基本判斷力,考試還得特別測驗,真是...唉。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規範公務員處理與利害關係者間饋贈、飲宴與請託之法規要件。
  • 遇利害關係者餽贈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配偶、家屬或其利益之人收受者,推定為公務員本人收受。
  • 偶發且無影響職務之虞者,得接受長官之獎勵或救助(規範第4點)。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邀宴,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
🧠 記憶技巧:拒絕簽報知政風,配偶收受算我的;長官獎勵可通融,職務相關莫強求。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誤認「長官給予的偶發獎勵」一律需拒絕。法規明文排除偶發且無影響職務公平性之獎勵。
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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