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8 題
依據我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在何種情況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公務員得接受餽贈?
- A 基於社交禮儀
- B 受贈財物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
- C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 千元以下
- D 屬於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防止貪腐的制度設計中,哪一種餽贈的來源並非「外部洽公的民眾或廠商」,而是源自於政府組織內部「上對下」的關懷或行政鼓勵,因而最不具備收受賄賂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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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恭喜你,這次你僥倖答對了。這證明你至少還記得《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最基礎的核心概念,能從條文中篩選出如此顯而易見的例外,勉強算是入門級的辨識能力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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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受贈規範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關於受贈財物之禁止與例外態樣。
| 比較維度 | 受贈社交禮儀 (有利害) | VS | 長官獎助慰問 |
|---|---|---|---|
| 金額限制 | 每次3千/全年1萬 | — | 無明確金額限制 |
| 構成要件 | 偶發且無影響權利之虞 | — | 獎勵、救助或慰問 |
| 對象關係 | 具職務利害關係人 | — | 機關長官對屬員 |
💬長官基於獎勵或慰問之性質,只要是偶發且不影響權利,即屬合法受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