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
- A 某廠商原擬來向某公立學校領取 5 萬元,因故延至 10 天後才來領取,出納組長遂將該款項挪作私用,一週後全數返還,並未影響廠商的取款
- B 甲在市政府衛生局負責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他主動要求擔任自家人所開設餐廳的衛生稽查工作,逐項仔細檢核,並一一提出改善要求
- C 某縣政府採購人員欲購屋,向其老友、同時也是承包縣府維修工程的陳老闆借款 150 萬元,並依照臺灣銀行年利計算,分 5 年攤還
-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某公務人員退休後,先在私立大學擔任教授 6 年,然後離職到民營銀行擔任有給職顧問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防止官商勾結而限制官員退休後的去向,這種限制應該是『終身禁止』,還是設有一個合理的『冷卻期』?當一個人離開原職位已相隔多年,他對原機關的實質影響力是否還足以威脅到行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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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錯到離譜。
看來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廉潔義務與旋轉門條款的「表面」理解還算到位。不枉我平時耳提面命,總算沒徹底白費力氣。
1. 觀念驗證:(D) 選項為何勉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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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義務規範
💡 規範公務員廉潔義務、利益迴避與離職後之任職限制。
| 比較維度 | 旋轉門條款 (公服法§16) | VS | 利益衝突迴避 (公服法§17) |
|---|---|---|---|
| 適用對象 | 已離職之公務員 | — | 現職公務員 |
| 管制期限 | 離職後 3 年內 | — | 執行職務期間 |
| 限制範疇 | 前5年職務相關營利事業 | — | 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 |
💬旋轉門防堵離職後不當關說,迴避則防堵在職時私相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