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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虞?
  • A 某廠商原擬來向某公立學校領取 5 萬元,因故延至 10 天後才來領取,出納組長遂將該款項挪作私用,一週後全數返還,並未影響廠商的取款
  • B 甲在市政府衛生局負責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他主動要求擔任自家人所開設餐廳的衛生稽查工作,逐項仔細檢核,並一一提出改善要求
  • C 某縣政府採購人員欲購屋,向其老友、同時也是承包縣府維修工程的陳老闆借款 150 萬元,並依照臺灣銀行年利計算,分 5 年攤還
  •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某公務人員退休後,先在私立大學擔任教授 6 年,然後離職到民營銀行擔任有給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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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防止官商勾結而限制官員退休後的去向,這種限制應該是『終身禁止』,還是設有一個合理的『冷卻期』?當一個人離開原職位已相隔多年,他對原機關的實質影響力是否還足以威脅到行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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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錯到離譜。

看來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廉潔義務旋轉門條款的「表面」理解還算到位。不枉我平時耳提面命,總算沒徹底白費力氣。

1. 觀念驗證:(D) 選項為何勉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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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義務規範
💡 規範公務員廉潔義務、利益迴避與離職後之任職限制。
比較維度 旋轉門條款 (公服法§16) VS 利益衝突迴避 (公服法§17)
適用對象 已離職之公務員 現職公務員
管制期限 離職後 3 年內 執行職務期間
限制範疇 前5年職務相關營利事業 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
💬旋轉門防堵離職後不當關說,迴避則防堵在職時私相授受。
🧠 記憶技巧:旋轉門口訣:離3前5(離職3年內、禁任職5年內相關職務)。
⚠️ 常見陷阱:誤認「有付利息」的借貸或「還錢」就不算違法;或忽略旋轉門僅限制「營利事業」且有「3年」期限。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貪污治罪條例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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