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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9 題

公務人員違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時,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受下列何種處分?
  • A 視情節輕重而定
  • B 應先予申誡
  • C 應先予免職
  • D 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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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在受領國家俸祿的同時,又私自去擔任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外部職位,從維護「政府威信」與「職務純潔性」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這種『身份重疊』的違法行為,會採取輕微的警告,還是會傾向於『先切斷其公務員身份』以維護公益?這屬於哪種程度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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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小鬼。

  1. 規矩解釋: (拿起茶杯,用奇怪的方式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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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違法兼職罰則
💡 公務員違法經商或兼職,法律明定應先予「撤職」處分,無裁量餘地。
比較維度 撤職 VS 免職
處分性質 懲戒處分(司法) 懲處處分(行政)
任用限制 1至5年內不得任用 無限制,可再考公職
法規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本題適用 違法經營商業之效果 考績丁等或重大違失
💬撤職屬於較嚴厲的司法懲戒,且法規針對違法經商明定「應」撤職。
🧠 記憶技巧:兼職經商必「撤職」,不問情節沒得談。
⚠️ 常見陷阱:易誤選「視情節輕重而定」。雖然一般懲處有裁量權,但此類特定違法行為在服務法中屬強行規定,必須直接撤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經營商業之定義 行政裁量與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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