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9 題
公務人員違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時,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受下列何種處分?
- A 視情節輕重而定
- B 應先予申誡
- C 應先予免職
- D 應先予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在受領國家俸祿的同時,又私自去擔任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外部職位,從維護「政府威信」與「職務純潔性」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這種『身份重疊』的違法行為,會採取輕微的警告,還是會傾向於『先切斷其公務員身份』以維護公益?這屬於哪種程度的制裁?
公務員違法兼職罰則
💡 公務員違法經商或兼職,法律明定應先予「撤職」處分,無裁量餘地。
| 比較維度 | 撤職 | VS | 免職 |
|---|---|---|---|
| 處分性質 | 懲戒處分(司法) | — | 懲處處分(行政) |
| 任用限制 | 1至5年內不得任用 | — | 無限制,可再考公職 |
| 法規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本題適用 | 違法經營商業之效果 | — | 考績丁等或重大違失 |
💬撤職屬於較嚴厲的司法懲戒,且法規針對違法經商明定「應」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