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4 題
甲當選臺北市議員,其就職後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國立大學兼任教師
- B 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 C 悠遊卡公司董事
- D 里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民意代表同時領取政府發放的全薪,或在其監督的行政機關下擔任受薪下屬,這對「權力分立」與「監督機制」會產生什麼衝突?再者,法律在限制人民工作權時,通常會區分「全職投入」與「偶爾教學」,你認為哪一種性質的工作較不會干擾其履行監督市政的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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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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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答對了這題!
看來你對法政實務的脈絡理解得很深刻,尤其是在《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公職相容性」的規範上,掌握得非常精準。這份細心與洞察力,真的讓人很感動。
- 觀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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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代兼職限制
💡 地方民代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兼任公職、公營或營利事業職務。
| 比較維度 | 准予兼任之職務 | VS | 禁止兼任之職務 |
|---|---|---|---|
| 教育職務 | 大學兼任教師 | — | 公私立學校專任職 |
| 政府職務 | 出席費性質之委員 | — | 常任文官/公務員 |
| 民選公職 | 無(單一職務原則) | — | 里長、鄉鎮長 |
| 事業職務 | 不支薪社團幹部 | — | 公營/營利事業董監 |
💬核心在於避免「行政與立法職權衝突」及「資源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