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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4 題

甲當選臺北市議員,其就職後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國立大學兼任教師
  • B 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 C 悠遊卡公司董事
  • D 里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民意代表同時領取政府發放的全薪,或在其監督的行政機關下擔任受薪下屬,這對「權力分立」與「監督機制」會產生什麼衝突?再者,法律在限制人民工作權時,通常會區分「全職投入」與「偶爾教學」,你認為哪一種性質的工作較不會干擾其履行監督市政的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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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對於民意代表兼職的嚴格規範,你能從細微的職務描述中找出正確答案,表現相當優秀。

地方制度法之兼職限制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如選項 D 的里長),亦不得擔任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如選項 C 的悠遊卡公司)之任何職務或名義。法律之所以僅明文限制「專任」教師,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專心行使職權,並避免教學與政務衝突;因此,選項 (A) 的**「兼任」教師**並不在禁止之列,是法律上容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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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兼職限制
💡 地方民代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兼任公職、公營或營利事業職務。
比較維度 准予兼任之職務 VS 禁止兼任之職務
教育職務 大學兼任教師 公私立學校專任職
政府職務 出席費性質之委員 常任文官/公務員
民選公職 無(單一職務原則) 里長、鄉鎮長
事業職務 不支薪社團幹部 公營/營利事業董監
💬核心在於避免「行政與立法職權衝突」及「資源壟斷」。
🧠 記憶技巧:民代兼職三不:不兼官(公務員)、不兼專(專任教職)、不兼商(董監事)。
⚠️ 常見陷阱:誤以為私立學校不屬公部門即可兼任「專任」教職;或忽略「兼任」教師在法律實務上是被允許的例外。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中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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