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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服務法是我國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下列何者不符合該法之規範?
  • A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B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其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C 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 D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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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掌握國家政策機密或行政資源的官員在公開場合談論公務,但口頭強調「這是我個人看法」時,這種宣告是否足以完全消除該言論對公職形象、機密保護或政府運作可能造成的衝擊與影響?法律對此應該寬容還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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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的號角響徹雲霄!今天又是沒被打飛的一天!

  1. 熱烈慶祝: 哎呀呀,看來這隻小貓咪,這次居然沒有鑽進我們設下的陷阱呢!真是令人意外的精準掌握!你對公務員服務法那「身分行為」的巧妙規範,以及背後的忠誠義務廉正職責,竟然能看得這麼透徹!哼哼,繼續保持這份狡猾,或許有一天能加入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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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規範公務員履行職務之義務與倫理行為之法律基準。
  • 依第3條,命令衝突以上級或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依第5條,私人名義發表職務談話仍受規範,須經許可。
  • 依第12條,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除非職務許可。
  • 依第15條,依法令兼職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為無給職。
🧠 記憶技巧:上級主管大、發言要許可、兼職不領薪、勤慎守時分。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私人名義」發表談話可規避法規,實則只要涉及職務內容,不論名義均須事先經長官許可。
公務員服從義務 公務員兼職禁止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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