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1 題
公務員服務法是我國公務員倫理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下列何者不符合該法之規範?
- A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B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其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C 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 D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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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掌握國家政策機密或行政資源的官員在公開場合談論公務,但口頭強調「這是我個人看法」時,這種宣告是否足以完全消除該言論對公職形象、機密保護或政府運作可能造成的衝擊與影響?法律對此應該寬容還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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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之保密與言論規範,選項C之敘述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由此明確可知,公務員縱使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依然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嚴格規範,不僅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而不得洩漏之義務,在未經機關同意前,亦受限於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來發表相關言論。因此,選項C宣稱以私人名義發表職務談話即不受該法規範,顯然與前述法條意旨不符。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規範公務員履行職務之義務與倫理行為之法律基準。
- 依第3條,命令衝突以上級或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依第5條,私人名義發表職務談話仍受規範,須經許可。
- 依第12條,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除非職務許可。
- 依第15條,依法令兼職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