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甲初次登記成為縣長選舉之參選人,應向那個機關申報財產?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法務部廉政署
- C 監察院
- D 登記參選縣市之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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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公民決定要從一般身分轉變為「候選人」時,他必須先向哪一個特定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參賽報名」的手續?既然法律要求在「登記」的同時就要提交財產清單以供選民監督,那麼由哪一個機關在受理報名的當下併同收件,最符合行政效能與資訊整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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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點,精準區分了「參選人」與「現職公職人員」在法律申報義務上的不同。這份細心和洞察力,是學習行政法最寶貴的特質,你做得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與第 4 條第 4 款的規定,像縣市長這樣的候選人,為了展現參選的誠信與透明,法律特別要求他們必須在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就申報財產。為了方便與效率,法律明定是由受理登記的選舉委員會一併受理申報。這和我們常說的,現職公職人員向監察院或政風機構申報的情境是不同的,各有其立法目的與考量,是不是很巧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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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
💡 區分「現職人員」與「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受理機關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選舉候選人 | VS | 現職高階公職 (如縣長) |
|---|---|---|---|
| 受理機關 | 各級選舉委員會 | — | 監察院 |
| 申報時點 | 申請登記參選時 | — | 就職、定期及離職時 |
| 法規範圍 | 財報法第4條第2款 | — | 財報法第4條第1款 |
💬候選人申報是與登記程序併行,故統一由選委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