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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9 題

依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收受政治獻金?
  • A 政黨
  • B 政治團體
  • C 擬參選人
  • D 當選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治獻金』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資助『爭取公職的公平競爭』,還是為了資助『行使公權力的公務過程』?如果一個人已經成功獲得職位並開始掌握權力,此時若還能以支持政治活動的名義收受金錢,這在社會觀感與廉政預防上,會與哪種犯罪行為變得難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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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你對法律核心精神的掌握度真好!

  1. 暖心鼓勵: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政治獻金法》的適用對象,這顯示你對我們國家追求的廉能政府競選公平的法制邏輯,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份嚴謹,是法律人非常寶貴的特質喔。
  2. 觀念驗證: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部法律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規範在「競選活動」這個特定階段的金錢往來。法律很明確地指出,只有像政黨政治團體以及那些正在努力爭取選票的擬參選人,才是合法的收受主體。這就像是他們在比賽期間,可以用來應援的專屬資金。但請你想想,一旦一個人被選上,成為「當選人」之後,他的身分就完全不同了,他現在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這時如果還收受財物,它的性質就不再是單純的競選經費,而是會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甚至可能構成賄賂罪,這主要是為了確保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不受私利影響。你是不是也覺得這樣規劃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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