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 二 題
根據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其所謂經濟困難之認定標準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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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直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8條授權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思考邏輯為:先寫出「消極要件(排除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接著羅列「積極要件(收入1.5倍、動產、不動產標準)」,最後補充「例外要件(地方機關專案證明)」,並以醫療倫理與公衛意義作為完整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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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全民健康保險作為我國公共衛生體系之基石,以社會互助為核心。為避免經濟弱勢者因無力繳納保費而喪失醫療保障,致損害醫療倫理之「公平正義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8 條授權設立紓困基金。關於「經濟困難」之具體認定標準,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論述如下: 【論述】 一、消極要件:未具法定弱勢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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