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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觀光行政] 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區觀光特色,加強管理,得就具有觀光價值地區,申請指定為觀光地區。 (一)請說明觀光地區指定作業所依據的相關法規為何?(10 分) (二)惟法規指出已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幾類地區範疇,則無法適用觀光地區申請?請列舉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觀光地區指定作業所依據的相關法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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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觀光地區指定」,考生應立刻聯想到母法《發展觀光條例》中對於觀光地區劃設與管理的規範(第11條)。接著,必須指出為執行母法授權而訂定的具體程序子法,即《觀光地區指定及管理辦法》,以展現對觀光法規體系層級的完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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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觀光地區之指定作業,主要依據母法《發展觀光條例》之授權,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觀光地區指定及管理辦法》作為具體執行之法規依據。 【論述】

小題 (二)

惟法規指出已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幾類地區範疇,則無法適用觀光地區申請?請列舉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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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觀光地區指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排除條款。解題關鍵在於理解「避免事權重疊」的行政原則,並精確列舉出受專法保護或已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的6類特定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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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觀光地區指定及管理辦法》中有關「觀光地區」申請之排除規定,目的在於避免行政機關間事權重疊與管理衝突。 【論述】 依據《觀光地區指定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指定之觀光地區,不包括依《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已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之特定區域。無法適用觀光地區申請之地區範疇,具體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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