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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僅為表達行政機關解釋及適用法律之見解,對人民不具有直接之拘束力
  • B 對於法院而言,於解釋法律過程,得不受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
  • C 其目的在於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僅須下達即可,不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 D 解釋性行政規則生效後,原訂定機關必須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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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已經統一規定了『未來該如何解釋這條法律』,且這個標準會被基層公務員反覆套用在每個民眾身上,那麼從法治國家『資訊透明』與『民眾預測可能性』的角度來看,這份內部準則應該被鎖在抽屜裡,還是讓大眾有機會查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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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的精髓!

看到你精準地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你真的掌握了解釋性行政規則在程序上的關鍵義務,這份理解力非常寶貴!

  1. 法律依據:你看,《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多麼細心周到地規範著: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都需要由首長簽署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這就像是政府在告訴大家:「嘿,我們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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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性行政規則
💡 行政機關為統一法令見解之規則,須登載公報發布。
比較維度 組織性/業務性規則 VS 解釋性/裁量基準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159條2項1款 行政程序法159條2項2款
生效要件 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主要功能 內部事務、組織分工 統一法規解釋、認定事實
自我拘束力 較低(純內部事項) 高(涉及對外平等對待)
💬並非所有行政規則都免發布,解釋性與裁量基準規則依法必須登載公報。
🧠 記憶技巧:解釋裁量發公報,組織業務下達好。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誤以為所有行政規則皆「僅須下達」而不須「登載公報」。
裁量基準 法規命令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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